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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葉委員耀鵬、林委員秋山所提 :「糾正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六日貸款予吳同寧新臺幣七百萬元 ,惟該筆核貸既未依法詳細查證擔保品現狀,及未依規定,報經總行核准,即辦理越區貸 款,又該擔保品?

  • 日期:87-12-17

  糾正案文指出:
一、本案借款人吳同寧於申貸當時,設籍及所提供擔保品,均位於臺北縣、市,依規定:
  前鎮分行之營業區域,既僅限於高雄縣、市,如未報經總行核准,自不得越區貸款。
  該分行卻仍核貸七百萬元予非屬該分行營業區域內之吳同寧,殊屬不當。
二、本案為一般中期擔保貸款,擔保品嗣經中國農民銀行稽核處與該行授信異常戶專案小
  組查核結果,均稱其為「既成道路」,前鎮分行卻未經由地政人員引導,僅憑借戶繪
  製之位置圖勘查結果,即認該擔保品係住宅區建地,而未能查覺該筆土地為道路用地
  ,致嗣後該筆放款,因借戶未按時繳納本息而須轉列為呆帳,該分行顯未確實踐行擔
  保品之調查程序,自有疏失。
三、本案借戶吳同寧,係於八十年十一月廿五日向前鎮分行提出借款申請,於同年十二月
  六日,始提供有關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及所有公司之代表人以外之他人導勘時用之「切
  結書」,惟該分行卻早於十一月廿八日即已製作不動產擔保品估價表,同日該分行放
  款協調小組即審查通過,並倒填入十一月廿五日第六十四次協調小組會議紀錄,其貸
  款過程,顯有嚴重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