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臺中縣政府依烏日鄉公所、民意代表建議,與當地社區民眾之需求,
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簽報辦理「烏日鄉前竹村旱溪下游排水溝疏濬改善工程」,將八七
水災時,自然形成之既成水道予以整治,以維護防汎期,該工程區域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惟臺中縣政府於工程規劃期間,未詳查施工範圍內土地權屬,亦未辦理工程用地逕為分
割測量,致派員赴現地測設時,經地方人士指點,始知現有溝路係屬私有地,爰於八十五
年十一月七日函請烏日鄉公所,協調取得工程用地及立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後,再行憑辦。
辦理期間並未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亦未舉辦正式說明會及協調會,僅曾私下與工程用
地部分土地管理人林秋陽接洽協調,惟查林秋陽君既非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亦
未取得授權書,協調顯無結果。及至八十六年六月,台中縣政府在未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
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情形下,即將工程送請發包,施工期間,仍未書面通知相關地主及使
用人。俟因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異議,並提起上訴,始報准停工,迄今仍未復工。臺
中縣政府與烏日鄉公所於停工期間,仍未主動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調說明,亦未另思
途徑主動解決問題,及至監察院開始調查,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召開第一次用地取
得協調會,行事消極草率,實屬不當。該府顯對土地法規認識不清,亦未能適度尊重相關
土地所有權人,致影響其財產權益,縱以公眾利益優先為遁詞,亦難謂無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