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
八十六年九月遭溫尼及安伯颱風肆虐,石碇鄉中橋護岸及引道受害嚴重,石碇鄉公所經
台北縣政府同意依規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中民橋緊急搶修工程發包作業。該鄉
鄉長未查明廠商間之關係,即通知互有關係之廠商參與比價,易滋物議,發包作業有欠
公平,顯有缺失。
中民橋緊急搶修工程原定預力地錨每支需有十二.七公厘高拉力鋼絞線五束,監工查看
既僅為四束,顯為偷工減料,影響工程品質致鉅,監工日誌卻未記載,僅以口頭查報,
而鄉公所亦未以公文書指明工程不當之處,通知包商改善,卻行文廠商「至本所協商辦
理」,易流於徇私解決,恐遭非議,洵有未當。
本案三項工程﹝華梵路基修復工程、永安路基修復工程、中民橋緊急搶修工程﹞驗收時
程延宕,雖均事出有因,惟均已違應於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之規定,行事有欠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