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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孟 貴所提:「糾正新竹市政府辦理該市文化中心演藝廳工程,自七十六年規劃興建,八十年 三月間動工興建,迄今已逾十年尚未完工,工程進度落後達八年,且預算執行顯有不力, 嚴重損害政府形?

  • 日期:88-01-14

  糾正案文指出:新竹市政府為提供大型演藝活動,滿足市民精神生活需求,提昇該市
文化建設水準,乃於七十六年擬訂籌建新竹市文化中心演藝廳計畫,預定於七十七年底開
工,並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完工啟用,惟本案工程迄今仍未興建完成。經查新竹市政府於處
理本案有諸多違失及不當:該府於計畫核定後,未能積極辦理委託事宜,致有所延宕;水
電消防及空調工程,自發圖之日,迄開標之日止,分別僅為九天及十天,不足十四天,核
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三條之規定不合,其作業明顯違失。
由於該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使預算執行情形欠佳,保留數目龐大。據審計部調查,尚有
七十九年至八十四年度之保留款,金額合計三億八千二百二十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八元,該
府預算之執行,顯有不力。
  糾正案文並指出:新竹市政府之行政效能顯然過低,辦理過程及作業不但多有缺失,
且無故稽延,顯有未盡職責情事。又對審計單位依法函請糾正、注意辦理等事項,一再延
誤處理,亦屬不當,應嚴加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