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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葉委員耀鵬、柯委員明謀所提 :「糾正台灣省政府資料館,對館藏畫作之管理措施不當及台灣省政府未善盡督導之責, 均有疏失」案,由本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 日期:88-01-14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省政府資料館畫作,係屬典藏品,應歸入財產類|什項設備之「
博物」項下管理,無最低使用年限。該館於八十年間,將該等畫作,由「財產」項下改列
為「物品」類之「非消耗品」項下管理,係對法令之誤解,致列帳方式有誤,應予改善。
至於此次該館報廢之一百二十五幅畫作,據該館稱:係緣於二次風災受損所致。稽其保管
方式,雖已作基本之管理措施,惟對於意外天災等情事之防範仍有不足,致該批畫作於民
國七十五年及八十五年,分別遭受二度強烈風災之侵害而毀損,難謂無疏失;且該等畫作
中,不乏早期臺灣前輩畫家之作品,該館於報廢、銷燬時,未能會同有關機關或專家辦理
,其處理程序失諸草率,實屬不當。又台灣省政府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對於該館財產之
管理,未能作有效督導,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