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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傅委員美華所提:「 糾正高雄縣政府對五甲國宅社區管理不善,違章建築查報不實、執行拆除成效不彰,且未 依法令規定,妥為區分違章建築拆除權責,國宅局與建設局相互推諉,嚴重破壞政府形象 ,至屬不當」案?

  • 日期:88-01-20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二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目及第十三條、建築法第二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等相關
法令之規定,高雄縣境內違章建築,不論是否屬於國宅社區範圍,其拆除權責,皆應由該
縣政府建設局負責,而國宅局社區管理站僅負責國宅社區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又該縣國
宅社區違章建築之拆除工作,雖曾依慣例,由國宅局負責,惟國宅局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廿
三日,擬依規定將國宅社區違章建築拆除工作移請建設局﹝拆除隊﹞專責處理,簽請縣長
核示時,縣長余政憲竟審酌建設局以人少事繁且缺少預算,而國宅局又收有管理維護經費
等不當理由,在建設局會簽上批示:「社區違建,國宅局處理」,顯有未當。故此後,仍
由國宅局負責處理國宅社區之違建拆除工作,由於彼此相互推托,以致毫無績效。查行政
機關係依據法令,設置各單位並劃分職掌,以處理其法定業務,為推動行政之基本原則。
上開相關法令既明定國宅社區違章建築拆除權責係屬建設局,該縣政府自不得依照所謂慣
例或縣長有背法令規定之批示,以為權責劃分之依據。為使業務趨於正常運作,應即予以
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