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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 糾正嘉義縣政府辦理該縣梅山鄉科子林段二九七號私有土地建築管理、違章建築查報拆除 等核有疏失,任由瑞里大飯店違規、擅自建造及變更使用,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案,由本 院函請行政院轉?

  • 日期:88-01-20

  糾正案文指出:嘉義縣政府建設局核發該縣梅山鄉科子林段二九七號私有土地之嘉建
局管執字第三四七號建造執照,其執照內容載以: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森林區丙種建築
用地,新建地上二層及地下一層樓房,基地面積八五四平方公尺,基層面積三一二.0八
平方公尺,建築物各層用途均為旅館。經查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縣﹝局﹞政府所
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
縣轄市﹞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鎮﹝縣轄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局﹞
政府備案。」本案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係屬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本建照係由縣府建設局核發並無不當,惟並未申請使用執照,惟據查
七十九年間,仍於該宗基地興建完成七層大樓﹝即瑞里大飯店﹞違章建築,嘉義縣政府建
設局迄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拆除,不無疏失。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縣府建設局處理瑞里大飯店之使用管理及公共安全檢查過程如次:
陳訴人經營該飯店,七十二年間,係以面積一九六平方公尺之平房作為營業場所,申請營
業旅館:旅社之營利事業登記。縣府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至該飯店聯合稽查,查報
違反建築法第廿五、九十、九十四等條擅自建造及變更使用之規定,於八十三年五月十日
裁定並通知其停止使用在案,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依違反建築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予以斷電
處分。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張貼「危險建築物」標示,並已於同年四月一日起,於中國時
報、聯合報等報多次公布縣境內違規旅館,請民眾勿前往消費,以確保生命財產安全。本
案自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稽查查報擅自建造及變更使用,歷時六年,任由瑞里大
飯店違規、擅自建造及變更使用,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縣府建設局處理本案延宕時日,不
無疏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