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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殷委員章甫所提:「 糾正台北縣政府核發八三芝建第九一二號建造執照,對營建廢棄土之審查、監督管理及查 處不確實,造成三芝鄉土地公埔段八連溪頭小段一五七之三地號土地上,違規堆置之廢棄 土,因雨成災,?

  • 日期:88-01-20

  糾正案文指出:按「建築工程廢棄土應棄置於政府機關或私人團体設置之棄土場。」
、「建築工程廢棄土之處理計畫,應依...規定,納入施工計畫書,由起造人、承造人
會同監造人依...規定於開工前申請該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分為台灣省建築工程廢棄
土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四點所明定。本案龍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三年五月四
日於台北縣三芝鄉土地公埔段八連溪頭小段一六0之二八、一六0之二九地號土地,申請
建造執照,依該府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核發八三芝建字第九一二號建造執照,所附八十
三年九月二十日申報施工計畫書所載,本案建築廢棄土申報傾倒地點為汐止鎮樟樹灣段番
子寮小段六四、六五、六四之一地號及樹林鎮東豐段四七八地號,棄土量為三二、000
立方公尺。因係屬私設棄土地點,依該府施工計畫書審查項目,業者需提出土地權利証明
﹝含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登記簿、地籍圖、分區使用證明書、棄土地點斷面略圖﹞等書
面資料,以供審查。惟查本案施工計畫書,缺乏土地使用同意書資料,顯見該府工務局對
本案廢棄土處理計畫,書面審查作業不確實。
  另查「前項廢棄土處理計畫經核可後,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發給運送憑証及棄土紀錄
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左列各階段就所送廢棄土紀錄表及運送憑証副聯予以抽
查:基礎及地下室土方挖掘完畢,申報施工勘驗。..」、「建築工程廢棄土處理期
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會同環保、水土保持及其他有關機關抽查廢棄土處理
作業情形核對其處理紀錄。」分別為台灣省建築工程廢棄土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七
點、第八點所明定。查本案業者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申報施工計畫書,迄八十四年六月
六日完成地下室勘驗,依上開規定該府工務局應發給運送憑証及棄土紀錄表,並就廢棄土
紀錄表及運送憑証副聯予以抽查廢棄土運棄情形。惟查該府對廢棄土運棄情形,只進行書
面審查報備,並無抽查之紀錄,顯與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