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係監察院國防及情報、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決議派查案件。調查範圍為國防軍事
工程及採購方面之案件。內容以該院第二屆監察委員對於該等案件調查後,所提糾正或彈
劾案件,以及八十二年以後,審計部針對該等案件,所提建議或通知國防部處分案,國防
部辦理情形為調查檢討對象。再根據國防部辦理情形,加以統計、歸納,並檢討其主要違
失。並針對其違失研判責任,提出改善意見。
糾正案文指出:
國防部處理本院所提彈劾案、糾正案,未能切實綜理通案性問題,全面防範,致相同缺
失於各軍種依然發生。
國防部及其所屬,對於營繕工程及財物採購,所發生之弊端,縱就個案研擬相關改善辦
法,執行上亦未能澈底貫徹。
聯勤工程署為國軍營繕工程專責機構,卻未能發揮其應有功能。
國軍政戰部門,未能有效發揮其免疫效用,杜絕弊情。
各軍事學校及研究所未配合時轉,建立培養所需專業人才及研究軍中所發生之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