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葉委員耀鵬、江委員鵬堅所 提:「糾正國防部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委由承製能力不足之民間廠商,參與軍品生 產,執行單位事權紛異,合約規範審定不周,驗收作業苟且草率,嚴重侵害國軍權益」案 ,由本院函請行?

  • 日期:88-01-21

  糾正案文指出:國防部軍事採購局、陸軍總部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違失情形如后:
國防部軍事採購局對於嚴重瑕疵檢驗不合格貨品,未依合約有利於軍方之保障條款,辦
理退貨拒收,一再承合廠商辦理複驗,玩弄法令,護航過關,罔顧官兵生命安全,顯有
違失;複驗取樣過程,未切實依合約取樣規定辦理,怠忽職責。
陸軍總部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對於嚴重瑕疵不合格品,未依合約規定,辦理解約、拒收,
允許廠商重交及複驗,顯有重大違失;擅自更改廠商交貨地點,履約不實;抽樣作業之
方式欠缺客觀,且往返全程均由廠商私車接送,洵為不慎;複驗取樣數量、地點,與合
約規定不符,且接受廠商招待,未守分際;驗收作業,未能從嚴辦理目視檢查,怠忽草
率。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聯勤軍品鑑測處所屬大福兵試場鑑測作業不實;聯勤經理生產處誤導
國防部採購局複驗取樣,鑑測作業草率;聯勤經理生產處規範版本不一、規定不周,造
成認知紛異;聯勤兵工生產署及軍品鑑測處化學所人員,與民商不當接觸,殊值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