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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謝 委員崑山所提:「糾正雲林縣斗南鎮公所受理人民陳情變更都市計畫案件處理失當,且於 辦理鎮有土地標售過程,未按法定程序核估及審議底價,顯有違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 院轉飭所屬確實?

  • 日期:88-01-22

  糾正案文指出:雲林縣斗南鎮公所處理本案過程中,行事草率、悖離法令,且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敷衍搪塞,致生民怨,且損及政府形象,殊屬非是。另查該所對其收受之人
民陳情書狀,均未予專案列管、限期處理,致部分陳情案件,延宕逾三十日,方予函復。
斗南鎮公所收受人民陳情、建議書狀,未依「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都市
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迅速、審慎且明確處理,實難卸維護人民權益不力與怠忽職責
之咎。該所借籌措公共建設財源之名,行標售土地之實,其作為與目的顯不相當,有違行
政上之「比例原則」,動機誠屬可議。雲林縣政府於審核本案土地處分案時不察,竟予核
准出售,亦難辭監督不周之失。該所於辦理系爭土地標售作業時,非僅程序倒錯,且毫無
章法,致徒增行政作業困擾及資源浪費,其違失甚明。斗南鎮公所於標售本案系爭土地之
前置估價作業,並未依台灣省省有房地出售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造具查估表及地籍位置
圖,註明四週鄰地權屬等,完整圖說文件,送請審議,確有作業程序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
。經核系爭兩筆土地之標售,查估市價與審定底價,每平方公尺差距達二萬餘元。斗南鎮
公所身為土地所有機關,未善盡鎮有財產經管之責,任由地價評議會以不及市價四成之價
格,議決標售底價,事後亦未依相關規定,謀求補救之道,或另派評議委員,重新查估市
價後再行審議,即予賤價出售鎮有財產,其怠忽違失之咎,殊非尋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