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流水利處、水資源局及環保署,先後委託興大經濟學術基金會、中興
大學法商學院及中興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進行委託事項之研究,受託單位雖皆不同,各
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則均為中興大學副校長柯三吉教授,而環保署之委託研究,雖以業務
諮詢名義辦理,實質亦為委託研究,致研究計畫主持人接受計畫項數超過兩項,顯與規定
不合。復查三計畫之研究群,各約十二人至十六人不等,除其中三至四人未重複參與研究
外,皆為同一研究群,研究資源顯遭壟斷。另查各計畫研究報告結綸,均對委託者之意旨
,做相當程度之迎合,同一研究群對不同之委託人,做出相互扞格之結論,顯為政府未對
研究計畫統籌規劃所致之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