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八十七年工作檢討會議昨﹝二十八﹞日通過本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所提多 項檢討意見,檢討意見如下:

  • 日期:88-01-29

  內政業務涵蓋民政、戶政、役政、社政、地政、警政、營建、消防等各項,與民眾關
係極為密切,其施政措施之良窳,影響人民權益至鉅,人民之感受及反映亦最為直接
。綜觀這一年來,內政業務雖較往年有若干之進步與改善,惟仍有諸多事項,雖迭經
該院糾正或函請改善,但迄今仍未切實改進者,諸如影響都市發展及公共安全甚鉅之
違章建築拆除工作,績效甚差,違建數歷年不減反增,對於拆後重建者,未能切實依
法執行,移送法辦,主管違建拆除工作之地方政府固有違失,內政部督導不力,亦難
辭其咎。另有關私有既成道路徵收補償問題,雖經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OO號
解釋:如經費困難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有案,惟政府迄未能
依上開釋示辦理徵收補償,雖經本會一再決議函請研擬具體可行辦法見復,惟基於財
政問題,中央與地方機關互相推諉,致徵收補償作業停滯不前,迭招民怨。又有關都
市計畫附帶應以市地重劃等方式開發之申請建照問題,雖經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四O六號解釋:內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不適用有
案,並經該會提案糾正,及三度邀請內政部等相關主管人員到院說明並接受質問,惟
迄今仍未能依法發照。上開案例,足資證明,主管內政業務之內政部,或執法不力,
或未能依法行政,殊值檢討改進。
  依據本院收受人民書狀案件性質分類統計分析,有關內政類之人民書狀,歷年來均為
各類之冠,在內政類人民書狀中,有關地政類之人民書狀又佔最高之比率。如八十七
年本院收受人民書狀計一七、七四四件,其中內政類人民書狀六、六四二件,佔全部
人民書狀百分之三七.四三。又內政類人民書狀中,地政類有二、二七五件,佔內政
類人民書狀百分之三四.二五。由以上數字分析統計,足見人民對於地政業務最不滿
意,其中尤以土地徵收補償,地籍圖重測、土地﹝含農地及市地﹞重劃等地政業務更
為民眾所詬病。該院為探究地政類陳訴案件,何以歷年來均居高不下之原因,曾由殷
委員章甫主持「監察院受理地政案件之研究」,並於八十七年九月提出研究報告,報
告中對於該院受理地政案件之分類及問題產生之原因,均有深入之分析探討,對於各
種地政陳訴案件有關問題,亦分別研擬處理原則,並研提多項具體建議,請地政主管
機關切實檢討改進。該會職司監察內政部業務有無違失之責,對於上開本院委員所提
研究報告有關地政業務缺失應予改進部分,當密切注意監察主管機關有無切實檢討改
善,並列為本會重點工作。
  該會八十七年度通過糾正案七十五案,迄目前止,已結案者為十五案,結案率僅為百
分之二十,比率偏低。經查結案遲延最主要原因,係因行政院未能依規定期限函復,
在八十七年度未結之六十案糾正案中,行政院逾期尚未函復者有二十三案,佔全部未
結案件百分之三十八。對於逾期未函復之糾正案,該會均行文予以函催,對於函催後
仍未函復者,並簽請原提案委員核示是否再予函催或依相關規定辦理。嗣後,為提昇
該會所提糾正案之績效,對於逾期未函復之糾正案,仍將繼續積極加強函催,並切實
依監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如有藉故延宕者,並簽請原
提案委員依本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處理。
  行政院對本院糾正案遲延函復之原因,除部分係因案情內容複雜,牽涉較廣致處
置時外,經查「層轉費時」亦為主要因素之一,按行政院接到糾正案文後,原則上均
原文轉飭相關部會或省﹝市﹞政府改善,再經上開機關再轉飭所屬機關或縣﹝市﹞、
鄉鎮﹝市﹞公所等違失機關改善,相關違失機關改善情形再循序層轉行政院函復該院,
糾正案經行政院「轉下層上」之程序後,俟函復本院時,往往均已超過二個月之函復
期限,故為節省該院糾正案在行政院處理時之層轉時間,該院糾正案文目前原則上均
以行政院為行文對象之作法,似可酌作調整,視案件性質及被糾正違失機關之層級,
除行文行政院外,亦可依監察院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以各相關部會為行文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