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八十七年工作檢討會議昨﹝二十八﹞日通過本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所提多項 檢討意見,檢討意見如下:

  • 日期:88-01-29

  政府多年來在交通方面,雖著有績效,然仍有若干缺失迭遭陳訴指責,如有關交通
建設工程招標弊端叢生,進度延宕,大眾運輸無法達到便捷之要求,停車位不足,
交通亂像叢生,車禍依然頻繁,以及飛航安全等等,均有待積極謀求改善之道。至
於觀光事業之整體規劃,提昇郵電、氣象服務品質,更為當前便民服務之首要課題
。而交通建設多屬高資本性、高科技性,適度引進民間力量參與有其必要,八十七
年度完成議約之中正機場捷運案與南北高速鐵路案,即為重要的BOT案例,兩項
工程之金額與重要性俱屬空前,日後變數仍多。綜言之,交通建設深具重要性與前
瞻性,在各項建設過程中,政府所面臨之衝擊與挑戰,以及所涉及法令規範之整合
研修,工程資訊之公開化與作業之透明化等等,俱為值得研究之重要課題。本院職
司查察不法,對於交通建設之重要性與指標性,自當予以重視,並期能藉由監察權
之積極運作,全面防範未然,發揮嚇阻之作用,則高水準之交通建設應可預期,並
藉之帶動產業之發展,改善生活之品質。
  八十七年度通過之三十二件糾正案,其中有關道路工程規劃設計不當、預算編列浮
濫、工程延宕等七案,占百分之二十一點八最高;其次,停車場設計興建等問題五
案,占百分之十五點六,飛航安全及民航局購地未辦產權登記計四案,占百分之十
二點五,此外,捷運顧問遴選、費用給付及甄審作業不當三案,占百分之九點三。
其他各類十三案,占百分之四十點七。綜上,有關道路之規劃設計等弊病最多,當
務之急,宜就整體交通動線統合規劃,並落實工程預算編列之合理與可行性,方為
正辦。至於飛航安全,據資料顯示,我國航空器每飛行十萬小時之失事率為○點三
至○點七,相當於國際航空器失事率之五至七倍,是以民航主管機關對於改善飛航
安全,仍有待努力。復就被糾正次數核計,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受糾正共四十七次
,其中以交通部十二次最高,其次民用航空局七次,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四次,高
雄市政府三次,顯示各該機關行政措施,無論就法規面、執行面等,均有積極改善
之必要。
  本會八十七年度主要績效為:審查通過糾正案三十二案、調查報告六十一案、委託
調查十一案;全年度收發文計一千零七十件,辦理中央巡察八次、專案詢問二次,
並將「監察公共工程專案小組總結報告﹂編印出書,工作量較去年顯著增加,舉凡
議題資料之蒐集、彙整、簽辦,議事之安排,與行政機關間之連繫,以迄議案辦理
情形之追蹤稽催等等,相關之工作內容及層面,既繁且雜。本會職掌之交通範圍,
涵蓋全國陸、海、空運輸,乃至郵、電、觀光等,本會名稱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組
織法修正公布後,改為「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有關「採購﹂之名稱及內涵,八十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之「政府採購法﹂已有明確解釋。復以本年度承接公共
工程專案小組相關卷宗資料,及監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所需涉獵之專業
範圍愈加複雜,同仁必當付出加倍之心力,本會工作方得以順利推展。
  本院中央及地方巡察,間有於同一年度相繼巡察同一機關,造成受巡機關困擾等
情,前經本院召集人會議第二屆第六十次會議決議,中央巡察以中央機關及其所屬
機關為限。如經中央機關安排巡察其監督之地方機關時,應知會地方巡察組委員。
此應可紓解並消弭與地方機關巡察重疊之虞。然根本之計,似應探究巡察之方式。
按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固沿襲舊制,本院自第二屆改制以來,委員人數銳減
,而陳情書狀則迭有成長,以區區二十七位委員﹝院長、副院長除外﹞,除調查各
類案件、參與定期之院會、委員會之外,巡察中央機關,輪值接受陳情,並須定期
至責任區巡察,亦即地方巡察,其間之辛勞非一般民眾所能理解。臺灣幅員不廣,
且目前資訊相當發達,是否仍有必要分區探訪民隱,值得研究。本院職司憲法所賦
予之監督權責,各界寄予厚望,在談論提振監察權之際,實有必要尋求更為合宜有
效、事半功倍之方法,或可考慮將中央與地方巡察兩者加以結合,並將各該巡察績
效一併檢討納入,則資訊之蒐集更為完整。冀盼委員能藉巡察之機會,主動積極洞
察不法,對於職權之行使必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