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擁有調查權及糾
正權,此外依有關法律規定尚有對中央機關之巡察,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
告等主要職權。本年度司法委員會共處理調查案一六二件,審查案九十七件,並提出
糾正案五件,糾正內容主要為:法務部放任檢察官遲延收受法院判決書、台北市政府
執行「八五九專案」取締住宅區色情行業不當、法務部調查局處理扣押物品不當、桃
園監獄管理人犯不當、及司法機關借提人犯押期間不得予以折抵軍法案件之徒刑及
不予冤獄賠償涉有違失等,均係針對當前法治精神仍待加強、程序正義有待重視、監
所人犯基本人權未能保障,影響基本人權及司法威信等相關制度及設施,適時提出糾
正案要求切實改善;頗能就實際問題針對制度及設施上之缺失詳加針砭,而提昇監察
之功能。
為提振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威信,法官、檢察官辦案之準確性更顯得重要,本會委員對
於職掌業務案件之調查報告,向來均本於勿枉勿縱之原則及鍥而不捨之精神慎重審議
。本年度本會調查審議後,研提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非常上訴者二十件,績效頗佳,
可見本會對於調查案件能夠持審慎之態度翔實加以審議,惟其中部分少數案件因基於
法律規定,未獲最高法院救濟,實為美中不足。
調查案件除另行提出糾舉、彈劾案外,其中因屬輕微違失案件,經該會審議送請其上
級機關予以議處之情形有十七件,均經其上級機關依法為適當之懲處,足見此種情形
同樣能夠達到整肅官箴,提振司法信譽之效果。
案件雖未提出糾正案,惟該機關之工作與設施,屬於輕微違失情形,或係司法院隸屬
之機關,經該會決議將調查意見送請其上級機關,促其注意改善者,共四十九件,有
關機關均能遵照調查意見切實檢討改善,頗具績效。
巡察係行政監察權之重要方法,頗具積極性與功能性,亦為監察各機關行政措施之最
直接之方法。為發揮巡察功能,本年度本會中央巡察共計五梯次,巡察區域遍及全省
各地,巡察機關除司法院、法務部外尚包括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獄、看守所
、調查局航業海洋調查處、國防部軍法局及相關機關等十個單位,並分別依地區屬性
召開各地區巡察座談,以了解各機關問題所在。巡察委員於巡察各機關時,除針對各
機關之工作與設施,提出建議及指示,要求立即改善外,對於通盤性或情況嚴重的問
題及事項,如監所人員不足,改善司法風紀敗壞,司法人員工作量負荷過重等,均由
巡察委員自動提專案調查,並於調查後提糾正案,促請行政院及有關部會檢討改善,
使巡察工作與本會之調查權、糾正權能密切配合,相輔相成,期臻監察之宏效。遇有
被巡察機關建議事項,均鉅細無遣,一一函請有關機關查明處理,實際獲得妥善解決
後,再行復知原建議機關,以切實落實問題之解決。
司法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近年來司法機關對於端正司法風氣,嚴重破壞司法信譽
案件,展開一連串自清動作,並已有多位不肖司法人員涉及貪瀆及風紀等案件,遭停
職等處分,並送本院審查,惟與社會大眾的認知,似仍有一段差距。該院除已針對司
法風氣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外,爾後更應注意督促政風單位應加強發揮監督、肅貪之功
能及要求司法機關嚴加防範司法黃牛破壞司法信譽事件之發生,確實維護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