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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於本﹝二十九﹞日下午舉行八十七年工作檢討會中,特就該院第二屆工作之回 顧與展望,提出報告,該院於檢討改進中,以該院職司風憲,負有整飭官箴,糾彈不法之 職責,但因長期以來監察權未能充分發揮,有效提振,故國人對於身負重振監察權重責之 第二屆監察委員?

  • 日期:88-01-29

  收受人民書狀:
本院第二屆收受人民書狀計九0、九九三件,較諸第一屆﹝七十六年二月至八十二
年一月﹞收受人民書狀三八、四二八件,其年平均件數為第一屆之二.四倍。其中
屬內政類者三二、二九0件,屬國防類者七、六三八件,屬財政類者四、八五二件
,屬經濟類者六、一四三件,屬教育類者五、四0九件,屬交通類者三、五九一件
,屬司法類者二二、六二五件,其他類者八、四四五件。上開各類中,以內政類之
人民書狀數量最多,佔全部收受案件百分之三五.四九,司法類次之,佔全部收受
案件百分之二四.八六。而內政類中,又以地政類案件最多,為一0、九0八件,
全部收受案件百分之一二。
本院第二屆處理人民書狀計九0、二六七件,其處理結果,進行調查者一五、七0
二件,函主管機關併案辦理者二八、六七八件,認無違失、非本院職權及應請補充
資料等而逕為函復者二七、六三六案,一再陳訴無新事證或內容空泛予以存查者一
四、二四九件,其他送主管機關參考或建言留供行使職權參考者四、00二件。
  調查工作:
本院第二屆委員調查案件計三、三一一案,較諸第一屆二、八三四案,其年平均件數
為第一屆之一.一八倍,其中屬院派調查者二、一0五案﹝佔六三.五八%﹞,各委
員會推派者四四九案﹝佔一三.五六%﹞,自動調查者七五七案﹝佔二二.八六%)。
依被調查機關分:其中屬各院、部會者九八九案(佔二九.八七%),台灣省政府暨所
屬機關二四七案(佔七.四六%),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二二八案﹝佔六.八九%﹞
,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九0案﹝佔二.七二%﹞,各縣市政府九八一案﹝佔二九.
六三%),各級法院五0二案(佔一五.一六%),軍事部門二七二案(佔八.二二%)
,其他二案。
  巡察工作:
本院第二屆巡察中央機關計五四七次,提出巡察意見計七、七二四項,其中屬內
政及少數民族者一、二一七項,屬外交及僑政者三一三項,屬國防及情報者七四二項
,屬財政及經濟者一、五五八項,屬教育及文化者一、七九0項,屬交通及採購者一
、四八六項,屬司法及獄政者一一八項。巡察地方機關共三二四次,計收受人民書狀
三、二0七件。
  糾舉及彈劾案:
本院第二屆計提出糾舉案三案,被糾舉人一一人。彈劾案一八四案,被彈劾人數
四九四人,其中選任二0人,特任四人,簡任二0四人,薦任一六二人,委任三七人
,將官二七人,校官三七人,尉官三人。較諸第一屆之彈劾案五五案,被彈劾人數二
六0人,其年平均案數為第一屆之三.三八倍,年平均人數為一.九三倍。
  糾正案:
本院第二屆共提出糾正案六五六案,較諸第一屆一二七案,其年平均案數為第一
屆之五.二三倍。
  監試:
本院第二屆計派委員監試一五一件,監試人次二六一人,較諸第一屆監試一三二
件,其年平均件數為第一屆之一.一六倍。
  審計工作:
本院第二屆審議八十二年至八十六年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審議報告,其審議中
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六一三項,提出審議意見八六五項;審議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
報告一0三項,提出審議意見一0四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自八十二年九月起辦理,截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底受理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共一三、O七五人,完成審核一三、二七五件,查詢一、四0四件,
逾期或故意申報不實已確定並繳納罰鍰者一九0人,計收罰款金額新台幣一千六百二
十七萬三千元。
  第二屆監察委員重要改革事項計有廿一項:
一、增修監察法規,強化法制作業:
二、強化監察委員自律功能:
三、加強調查職權之行使:
四、改進監察委員自動調查制度:
五、充實專業調查人員,提昇調查能力:
六、改進糾彈案件程序,發揮澄清吏治之功能:
七、加強糾彈權與審計權之統合運用:
八、改進地方機關巡迴監察制度,落實監察功能:
九、加強各委員會功能:
十、強化重大公共工程調查機能:
十一、積極參與國際監察組織之交流與活動:
十二、調查組織架構,力行組織再造。
十三、強化監察業務功能,建立專責受理陳情制度。
十四、強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組織,並增加其人力。
十五、加強與各中央機關之聯繫。
十六、實施檔案管理電腦化。
十七、強化監察權行使之各項業務管制及稽催。
十八、建立施政計畫與工作計畫編訂制度。
十九、貫徹分層負責,力行工作簡化。
二十、改進公文管制及稽催作業。
廿一、完成整體資訊系統規劃,接受民眾上網陳情。
附:監察院第二屆工作之回顧與展望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