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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糾正「國立台灣海洋大 學因賀伯颱風過境,造成地下室進水,財物損失達一億三千餘萬元,該校未查明行政責任,議 處失職人員,措施失當;又海洋大學對於工學館之興建,擇地不當,規劃欠妥,導致難以抗拒 天然災?

  • 日期:88-02-11

  糾正案文指出: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建築地點,決定於該校東北方海埔新生地上
之決策案,肇始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該校七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中,總務
處向院務會議代表報告「擬於八十年度概算提列工學院新建工程:::並初步規劃將工學
院之興建地點置於海埔新生地新校區」方案,當時與會代表均無異議,嗣於同年十一月廿
三日,該校七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由當時校長鄭森雄主持改制大學後之第一次校務會議
中,再由總務處提出工作報告,關於「工程部分」第三點「:::為提高本校效率,工學
院工程則由黃院長召集相關系所詳盡研討各項設計規範,如預算順利獲准,將即交建築師
完成發包作業,供學校發包施工,該工程建築地點為東北方海埔新生地上」報告,經與會
各院、系、所、科代表同意而決定者。惟查與該校所提理工學院工學館興建決策過程之說
明:「當八十年度概算送至教育部及行政院審核的同時,學校於七月一日改制為海洋大學
,理工學院首任院長為黃榮鑑教授,擔任﹃工學院規畫興建小組﹄的召集人,並召開八次
會議後,始將該建物空間規劃定案,同時依學校規定,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三日七十八學
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提出報告並經審議通過,確定興建地點為校區東北方海埔新生地」
之內容,核有未洽之處;蓋該工學院規畫興建小組所召開之八次會議﹝自七十八年十月十
三日至七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中,除第五次會議(七十九年元月八日)結論記載「聯設中
心水槽已不建在本校,工學大樓佈置可儘量移近海邊﹝遠離街道﹞」涉及工學院興建地點
之紀錄外,其餘歷次會議,均係對工學院所屬造船、河海、電子三個工程學系,如何配合
預算經費及各系所實際需求空間規畫設計所作之研商,對於工學院興建地點是否適宜,均
未見週延審慎之研討紀錄,而院務會議、校務會議、興建小組各與會人員多屬海事專家,
對此重要決策,會中亦無任何異議或建言。乃至賀伯颱風侵襲,造成該校地下室進水,以
造送報損清冊及災後照片,可以清楚顯示,受損機件均屬各學系高性能機具設備及教材設
施等不一而足。從而,財產損失達一、二三七件,金額新台幣一三O、二六二、三八O元
正,雖然,爾後由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新台幣二億八八七萬六六一五元以為災後修復之
用。但綜觀全案決策與使用,乃建校擇地之草率,規畫配置之瑕疵,是公帑之雙重浪費,
此等,教育部從未徹底探究造成錯誤之主因,亦無主動提出改進意見及檢討有無人為缺失
暨責任歸屬,在在所為消極行政。
  由於海洋大學工學院擇定於海埔新生地上,又該校校區海堤堤頂及濱海公路之高程約
為EL+6.0至EL+6.5,建築物之地面高程約為EL+5.15 至EL-7.5﹝按EL為 Elevation之縮寫,EL+0表平均海平面之高度﹞故而應有良好穩固之海堤防波設施。該校委由啟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元月提出之「濱海運動場外圍護坡及填土工程」設計案,規畫為
堤高+6M 與銜接週邊之基隆港務局及台灣省漁業局既有海堤高度一致,而設計所需之海象
、氣象資料則引用基隆港務局於民國七十五年間為辦理基隆新港及淡水港調查規劃,進行
現場調查包括潮位、波浪、海流、暴潮、風速等研究報告之資料為依據,另波力分析則採
用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民國七十年頒布之「港灣構造物設計標準」之設計程序及方式,綜合
考量了各項因素後,採用該設計標準二十五年迴歸期之颱風波浪作為設計波浪。當時,經
分析後認為堤身穩定之安全係數,較設計規範之要求為高,而可能之越波,則利用胸牆後
之消能池及排水管涵,予以排除。但此一設計,經過賀伯颱風之實地考驗,乃有其不足之
處,因為,當時侵襲該校濱海校區海岸時,形成最大波峰高程高達EL+9.0,暴潮位約為一
OO年迴歸期之潮位,海水面高漲越過堤頂高程EL+6.0之海堤胸牆,破壞堤身,波浪大量
進入堤防後線區域,導致海水倒灌,淹沒校區一七.三公頃,佔全校平地面積二二.三公
頃之七七%,造成鉅大之損失,所以,上述波浪順堤坡溯上後越堤之允許頻率,採用二十
五年迴歸期及堤高 +6M之堤防設計,事實證明,實用性不夠,此等種種,該校各院、系、
所之海事專家、學者豈能坐視工學院係教學重地,且因近海興築必須有較嚴格之設計規格
與品質?為何不參酌採用「港灣構造物設計標準」所列荷蘭、日本曾採用之設計標準?這
是校方行政上下之怠忽職責,是所司專業長才之未予發揮,海洋大學未能事前加強溝通,
集合學術長才,維護校區安全,以致造成鉅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