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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三﹞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陳委員光宇所提:糾正「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機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降落台南空軍機場,未依規定事先 申請軍事航空管理機關核准,該局飛航測試人員,勤務紀律鬆弛,相關主管未能切實監督 ,且民用航空局?

  • 日期:88-02-23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機,機號B--135、
BE350機型飛機,飛航測試任務由承辦人李華英填具派遣單 (起訖站均為台北松山) 送
組長徐永浩核定後,由韓孟吉填報飛航計畫書,經林幸福科長核定,測試放行,由承辦人
填妥,飛航任務乘員艙單,亦經林幸福科長核定,惟降落台南空軍機場,民用航空局於該
機飛航前,未依「民用航空局使用空軍基地協議書」第十二條及「民用航空法」第六條規
定,向權責機關提出申請,僅以飛航計畫書通知,軍方未予核准降落。嗣後該機駕駛員告
知台南空軍機場塔台其加油有問題,申請降落加油,空軍第四四三聯隊乃依「空軍飛航規
定」第十一條第七、八項規定及飛安考量下,同意該測試機降落台南空軍機場。從而民用
航空局執行本項飛航測試及維修任務,已知必須降落軍用機場,竟未依規定向軍事航空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職司全國飛安主管機關,漠視飛航管制作業規定,顯有違失。
  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機全機噴漆工作合約書,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簽訂,該合約
第二條規定:「甲方 (民用航空局) 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將飛機飛交乙方 (亞洲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 維修工廠」,該日程既早已明訂,民用航空局自應列入工作計畫,據以執
行,況為履約,需將飛航測試機飛交台南維修工廠,本宜及早依規定,申請軍事航空管理
機關核准,俾利降落台南空軍機場,該機竟僅於空中 (進場前) 申請,其作業顯然漠視有
關規定,並無妥適規劃,草率虛應,足見飛航測試人員,勤務紀律鬆弛,相關主管人員,
未能切實監督,難辭其咎且「民用航空局使用空軍基地協議書」,為早期所議定,事隔八
年之久,已不符現在需求,迄未通盤檢討修正,任由工作人員恣意行事,顯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