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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三﹞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江委員鵬堅所提:糾正「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辦理『投二十七線二K+○○○至八K+五○○道路拓寬工程』,既未依契 約規定,檢驗工程材料及辦理品質抽驗,又未依『南投縣政府工程驗收要領及容許標準表 』之規定,辦理?

  • 日期:88-02-23

  糾正案文指出:該工程契約書條款十(二)明定:「本工程使用材料,甲方應於進場時
即行檢查,與設計圖說規定不符合之材料不准進場。」本案關於「路面三十公分砂石混合
料基層」部分,由審計部台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指定七處,請中寮鄉公所開挖,經該所於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依該室於工程位置圖上所指定之七處開挖會勘結果顯示:碎石級配
不足五點五公分,砂石混合料未舖設等情,可知該所未依契約規定,先行檢驗進場材料,
復於施工中,對所使用之材料亦未檢驗,致承包商得以趁機以具爭議性之「普通土」,替
代「砂石混合料」,施築道路基層,該等砂石混合料,嗣後經該所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再度辦理現場會勘,並委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材料實驗室取樣實施「骨材篩分
析試驗」後,完成十份分析報告,其中一份報告,經該所判定為「屬 B級級配規定」,另
有四份報告,則判定為「符合 B級級配規定」,餘五份分析報告,則未加判定屬何種級配
,此有該所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七中鄉建字第四○九八號函可稽,顯見該砂石混合
料之品質,有欠缺穩定之虞。是以此一事先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檢驗,即任由承商自行施工
之作為,顯然置公共工程品質於不顧,違失之咎甚明。
  本案審計部台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於八十五年七月四日以彰審壹字第一二三一○號函
,請南投縣政府查明案情後,因該府未能迅速查明聲復,該室即於八十六年二月三日、四
月九日、五月十二日、六月二十三日,分別以投審一字第八六○一九○、八六○六五二、
八六○七六五、八六一○八八等號函,四次催促南投縣政府查明案情後,該府方於同年七
月十五日以八六投府建土字第九二八八○號函聲復,其間延宕一年。嗣後,該室於八十六
年八月六日以投審一字第八六一二七一號函核復該府,該府旋將該室之核復意見,於八十
六年十一月三日以八六投府建土字第一六○三七○號函,請中寮鄉公所依該室之核復意見
辦理。惟該府遲未將中寮鄉公所之辦理情形函復,經該室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以投審一
字第八七○六一二號函催辦,該府始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以八七投府建土字第六六二一一
號函,檢送該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會勘紀錄表,函復該室,其間亦延宕達六個月。是
以南投縣政府及中寮鄉公所,顯然漠視審計權之行使,致未能掌握時效,迅速就審計機關
所提意見積極辦理,以維道路工程品質,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