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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四)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委員 秋山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辦理傳家寶第一期違章建築拆除案件,囿於民意 代表說項等因素,屢未能依所訂日期執行拆除,顯有怠責;且比鄰之違建,前 後拆除期間相差九個月,徒惹民怨與不平,實有未?

  • 日期:88-02-24

  糾正案文指出:基隆市中山區復興路一0七巷傳家寶第一期,基隆市政府
工務局建管課於八十三及八十四年間,即已分別查報該社區內復興路一0三號
、一0五號、一0七巷二至四號、六至十號、十二號、十四號、十六號、十八
至二十號及二十七號等多戶建戶,擅自搭蓋違建並核拆在案,惟遲未依規定拆
除。或雖依規定拆除,違建戶仍予重建,該府查報核拆後,迄未再予處理。八
十六年九月間,陳訴人於該院委員巡察基隆市政府時,陳訴上址一0七巷某號
住戶違建多年,迄未拆除,市府承辦人工務局技士陳銘海,當場回復該違建訂
於十月二十三日派員執行。期間,因近基隆市議員選舉,且有民意代表代違建
戶出面說項,並以該社區居民已開會達成共識為由,請工程隊緩拆而未能執行
。嗣訂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再度派員執行,亦因上揭原因而緩拆。同時期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因經人告發陳員對本案之處理,涉有瀆職情事,八十七
年二月二十日,基隆市政府始拆除上址一0七巷二號及八號違建。惟其餘各戶
,亦未依規定執行拆除,迄該院查詢後,方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陸續派員執
行拆除。由上觀之,違建早經查報,卻延宕四、五年始予執行,顯有怠責;而
比鄰之違建,拆除日期前後相差近九個月,造成民怨與不平,實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