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區域計畫中明定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之目的,在於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合理使用。本案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現場
業已凹入各種建築用地,且除陳訴人林曾雪等兩戶外,餘皆已建造房屋,已無
法再作農業使用,有雲林農田水利會六十四年四月二日雲水管字第二二七四號
函:「週圍係建地及道路,已與灌溉地隔絕,無法施設水路」可稽,該府無視
申請變更編定土地,已為農舍、空地及高出毗鄰西側水田,高出三、四十公分
無法灌溉,無法再作農用之事實,違背台灣省政府地政處釋示依事實認定之核
示,駁准變更編定之申請,致令其荒廢,雜草蔓衍,滋長蚊蠅;違反土地合理
利用及土地管制之目的。
本案陳訴人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編定變更,經該府
承辦人一再拖延,卒至駁回其申請。陳訴人以其對本案適用法規顯屬可議,乃
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函雲林縣政府轉呈上級釋疑。該府遲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
十日,始以地用字第八六000六七五五二號函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經該處於
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地四字第000六五函復略以:「係涉事實認定,授權縣
政府核辦。」惟該申請釋示案,迄今仍未函復陳訴人,延宕達十月之久,該府
執行職務,顯欠切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