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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六﹞日 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黃前委員肇珩、殷前委員章甫所提:「糾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等七單位,對瑞伯颱風造成台北縣汐止鎮嚴重水患乙案,經查肇因於基隆河治理工程 初期實施計畫,未?

  • 日期:88-02-26

  糾正案文指出:
  「基隆河治理工程實施計畫」,拖延九年始告定案,台灣省政府水利處顯然欠缺積極行
政、費思克服困難之觀念,核有違失。
  「基隆河治理工程實施計畫」納入「台灣省河堤後續六年計畫」,致河川整治項目分散
,無從發揮整體整治成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此實有重新檢討必要。
  山坡地保持不良,河川淤積嚴重,除顯示台北縣政府所屬、農業局未善盡水土保持之責
外,亦顯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台北縣政府農業局,對本院調查七十六年琳
恩颱災,關於「基隆河上中游之山坡地,近年來山坡之濫墾、濫葬、濫建日益嚴重,政
府應予加強管理與取締,以減少災害,維護環境」之調查意見,未見有效落實執行,應
檢討改進。
  山坡地違規使用居全省之冠,取締績效不彰,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台北縣政
府農業局,應就如何提高取締績效及預防違規等方面檢討改進。
  未積極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以取得防洪工程用地,台北縣政府、省水利處、台北縣汐
止鎮公所等,均應負連帶行政責任。
  基隆河之疏浚工程,多次流標,未適時採取因應措施,省水利處行事消極,欠缺積極行
政觀念,應予改進。
  省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對基隆河疏浚方法所為之指示,欠缺明確,汐止鎮公所對疏濬
廢土之處置,未善盡應有之注意義務,均有違失。
  省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未善盡督促汐止鎮公所,按核定方法施工之責任。
  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汐止段工程廢土,未全數清除,省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交通部台灣
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均有違失。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取締河川區域違法行為行政處分之執行成效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