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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前委員孟貴、吳前委員水 雲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對於高雄區漁會之會員入會審查工作,未確實 執行,而辦理第六屆漁民小組選舉之程序,亦有明確瑕疵,未能善盡指導監督之責,致該 漁會會務問題叢?

  • 日期:88-02-26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身為主管機關,於高雄區漁會發生部分塭丁
會員入會資格產生疑義,有不符法令規定之行為時,卻未能依照漁會法相關規定,善盡監
督之責,並採取積極有效之處置措施,以協助漁會處理問題,反任令該漁會違法弄權,敷
衍應對、拖延處理,致事態擴大,影響漁會改選工作之進行,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有關高雄區漁會以不當手段,將八四二名塭丁會員除名乙節,高雄
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身為督導單位,對高雄區漁會等人民團體之事務,自有監督指導之職
責,惟查該處疏未詳查,既同意入會備查在先,續予同意除名在後,執法標準前後不一,
致令該批塭丁會員無所適從,合法權益嚴重受損,政府形象因之斲傷、威信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