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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傅前委員 美華、謝前委員崑山、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南投縣政府任小溪頭渡假村 小木屋,長期違法變更使用,且長期任小溪頭開發有限公司,違法經營登記 範圍以外之旅館業務,洵有違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

  • 日期:88-03-02

  糾正案文指出:小溪頭渡假村小木屋為地上一層及二層獨立式木造建築物,
計有十四棟十四戶,面積二、三七.八八平方公尺,其使用執照為鹿谷鄉公所八
0投鹿鄉都外使字第八0一一號等,用途為農舍,惟實際並未作農舍使用,均作
旅館使用,南投縣政府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投府建管字第一五三四六五
號函起造人陳金池,以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為由,處新台幣壹萬捌仟元罰
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但上開農舍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無視於南投縣政府勒令
停止使用,仍繼續擅自使用,南投縣政府竟未依上開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對於
該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採取停止供水、
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等措施,以收遏止違法使用之效;亦未依同法第九十四條
規定,將上開農舍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移送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再任其拖延
時間,長期違法變更使用,致發生火災,造成三死慘劇,確有違失。
  小溪頭開發有限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及商業
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有關違反公司法部分,南投縣政府竟未移送台灣省政
府建設廳處理;有關違反商業登記法部分,南投縣政府固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
條規定,令其就違規部分修正營業並處罰鍰,惟該公司負責人經處罰,無視南投
縣政府之處分,不但未遵令停業,甚至不繳納罰鍰,南投縣政府卻未切實依商業
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再處負責人罰鍰,倘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
務,進而依法將負責人移送法辦;對不繳納罰鍰部分,南投縣政府亦未依上開商
業登記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南投縣政府未切實依法行政,
任由行為人違法無照經營旅館業務及任由小溪頭開發有限公司違法經營登記範圍
外之旅館業務等情事長期存在,致發生火災,造成多人死傷慘劇,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