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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 德銘、黃前委員肇珩、殷前委員章甫所提:「糾正台北縣五股鄉公所辦理 登林路應急垃圾掩埋場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監驗、管理等作業,確有 違法失職等嚴重違失,另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台北縣政府等?

  • 日期:88-03-02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五股鄉公所辦理該工程規劃設計工作,並未依
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頒「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二章「基
本計畫」第六節「掩埋場位置之選擇」之相關規定,責成華太公司詳實蒐
集:地質圖及地形圖、植物分布及動植物生態分布、地質鑽探、附近地區
之日降雨量及降雨量分佈圖、附近地區之水文及水質、水井利用狀況等相
關資料,即逕自規劃、設計。亦未要求該公司依據該設置規範第四章「設
施構造」第一節「貯存結構物」第二條:「貯存結構物須對本身自重、廢
棄物之壓力及水壓等具有充分抗衡之強度,且對於地盤沉陷、滑動、翻轉
等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並須能阻斷場內外水之流動。」之規定,對貯存結
構物(加勁擋土堤)之安全性、穩定性予以詳實分析。致肇生擋土堤潰塌
,七人死亡慘案,確有嚴重違失。
  五股鄉公所自灰渣掩埋場,依現況結案起,並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第九條(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之第十條):「在山坡地為下列
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
,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規定,作好水土保持工作,於八
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賀伯颱風期間)曾三度因豪雨,發生大量土石流,沖進民宅、工廠情事,
幸未有人員傷亡。惟台北縣政府並未記取教訓,責成五股鄉公所作好水土
保持工作,並採取必要補強措施,以維公共安全。復查本慘案發生前日,
鄰近民眾曾陳情該灰渣掩埋場貯水槽溢出,案經台北縣政府及五股鄉公所
聯合派員至現場稽查,並答應儘速抽取積水;惟該府環保局未積極督促五
股鄉公所,依該稽察紀錄,趕辦抽取積水,亦未緊急疏散民眾,卒釀成大
禍,確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