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辦理八十七年模範勞工出國觀摩旅遊案,係由該公司內部單位員工關係委員會與台灣電力工會合辦,工作分配為公開招標事宜,由員工關係委員會辦理,其他均委託台灣電力工會辦理。主辦單位員工關係委員會,雖將本次出國觀摩案之人員選定工作,交由台灣電力工會辦理,然就委託代辦事項,仍應負委託督辦之責;惟參加人選中,工會幹部與隨團工作及服務人員,卻悉由工會理事長個人主觀決定其人選及人數,顯未善盡委託、督辦之責,其隸屬之台電公司亦有監督不週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