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本院二月份受理人民書狀計七八八案;調查案件計八十四案(院
派五十件、委員會推派四件、自動調查三十件);提出糾正案十三件。二
月份各機關函復已議處者計卅四人(文官廿九人、武官五人);懲處情形
為記大過四人,記過六人,申誡九人,其他處分十七人。經院會決定:「
准予備查」。
本院「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報告:經該小組委員推選詹委員益彰,為
該小組八十八年召集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委員會報告:經該會委員
推選趙委員昌平,為該會八十八年召集人」、「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報告
:經該會委員票選古委員登美,為該會八十八年召集人」。經院會決定:
「准予備查」。
討論李委員伸一、張委員德銘、趙委員昌平、陳委員進利、江委員鵬
堅、趙委員榮耀等六委員所提:有關本院院會決議交下:「成立司法、國
土保持及財經專案資料蒐集小組」乙案之研商結論:(一)建議:有關司
法部分,由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國土保持部分,由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財經部分,由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等負責有關資料之蒐集工作。另為發揮
本院職掌,並使調查案件,切中時弊,可透過資料之蒐集,發掘問題,並
針對各該重點問題,加強個案派查,如有需要,再彙整為年度綜合性之總
結報告。(二)目前社會上所關注及顯現之問題,亦及於國防、交通、教
育、公共工程等,亦宜由各所屬委員會,平時注意蒐集資料,以達憲法所
賦予委員會之職責,並加強其功能。經院會決議:「交相關委員會辦理」。
討論該院法規研究委員會提:審議廢止「機關營繕工程及採購定製變
賣財物稽察條例」案。按該案係審計部函陳,略以:「機關營繕工程及採
購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自審計法第五十九條條文,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已無法源依據,該條例已不適用。為配合政府採購
法之施行日期,報請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廢止,並轉請立法院審議。
經院會決議:「照案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第三屆各委員會召集人第一次會議,張委員德銘提:有關調查報
告及糾正案文,經委員會審查未獲通過,而調查委員已卸任時,應如何處
理乙案,經該次會議決議:調查報告經委員會審查未獲通過,而調查委員
已卸任時,由委員會決議再輪派委員調查」。經院會決議:「一、修正通
過。二、有關調查報告,經委員會審查結果,與原調查委員旨意有異,而
未獲通過,且原調查委員已卸任時,由委員會決議再輪派委員調查」。
選舉本院八十八年監察獎章審查委員會委員。
(一)依本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審查委員會置主任
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
任期自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 票選結果,監察院八十八年監察獎章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如次:呂
委員溪木、江委員鵬堅、黃委員武次、古委員登美、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
高、趙委員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