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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九﹞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 「糾正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未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 ,辦理造林種苗無償配撥、續租;實地勘查系爭土地造林樹種或面積不實,並填寫不實之 書表等,均涉有

  • 日期:88-04-09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系爭土地坐落於花蓮縣玉里鎮觀音山段四三三四地號,地目為 「
林」,編定使用種類為 「森林區暫不編定」,面積O‧九九七O公頃,原係由財政部國有
財產局委託花蓮縣政府代管,花蓮縣政府於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核准放租予黃文鎮作造
林使用,第一次承租期間,自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十日至七十六年八月十日止;第二次續租
,自七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至八十五年八月十日止,未再核准續約,租約規定之造林樹種,
為 「桂竹」,主伐年期為四年。玉里鎮公所於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二次續租前,派員勘
查系爭土地,予以續租。並於八十六年國有財產局收回自管,換約過戶予本案陳訴人顧朝
卿,租期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糾正案文同時指出:花蓮縣政府及玉里鎮公所八十一年九月三日核准黃文鎮續租系爭
土地,玉里鎮公所實地勘查所填載 「租地造林續租案勘查報告表」中, 「土地面積O‧九
九七O公頃,造林面積O‧五公頃,造林樹種為桂竹,樹齡四年,造林成活率百分之五十
二」,且系爭土地自六十七年承租迄今,未曾有分收及請准採伐之情事,其辦理續租、轉
讓換約,均與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等規定不符,導致台灣地區林農造
林對造林認定與執行之雙重標準,造成困擾與紛爭,顯有失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黃文鎮於承租系爭土地期間,復未依契約規定,造林樹種 「桂竹」
完成造林、未依規定申請變更造林樹種,自六十八年迄今,亦無請准砍伐或分收等情事,
未見任何處理,花蓮縣政府及玊里鎮公所相關主管機關,對國有財產之管理,顯有違失。
至如何落實林農造林樹種之擇定,宜就經濟性、社會性、生態環境等相關因素,因地制宜
,請相關主管機關積極規劃、加強輔導並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復指出:本案玉里鎮公所主辦人,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受理陳訴人顧朝
卿,以黃文鎮名義,申請八十六年度獎勵造林種苗,無償配撥桃花心木樹苗二、OOO株
,雖僅獲核准配撥四五O株,然又擅將他人申請核准後放棄之一、一五O株桃花心木樹苗
,逕交與陳訴人,該所皆未作任何簽收具領或轉撥配授紀錄。再者,玉里鎮公所受理陳訴
人以黃文鎮名義申請時,黃文鎮承租系爭土地之租期,業已逾期,迄未續租,且未依契約
規定樹種桂竹完成造林,依規定不得轉讓,該所主辦人並未依規定,於 「核對林地有關證
件無誤蓋章欄」之 「核對人蓋章」欄內核章,仍予受理申請,均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