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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九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所 提「糾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對核反應器等級之界定, 基本認佑有問 題;於環境評估委員會通過核四廠核反應器一百萬千瓦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原能會 與台灣電力公司竟暗渡?

  • 日期:88-05-09

  糾正案文指出,核反應器一百萬千瓦與一百三十萬千瓦為不同等級之機組,本院於
八十年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即己詳細明。惟該會一再辯稱此二者為同等級,原能會
對核反應器機組容量界定基本認識都有問題,如何職掌全國核能管制、安全之監督主管
機關。
  糾正案文指並指出,依核四計畫核反應器之招標規範,明確規定廠家需採用己經發
展成熟且經過驗證之科技,且規定各系統、設備、組件,均需須有一年以上之成功運轉
實績。然該核四所採改良式進步核反應器,於八十年環境影響估評估時,並無運轉一年
之實績,核四廠採用改良式進步型之核反應器實有好高騖遠之虞。
  糾正案文同時指出,八十年九月原能會完成「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審查報告」,其行政序程序為原能會函經濟部,再由經濟部函台電公司,
反之亦然。然原能會及台電公司對核核四機組採用一百三十萬千瓦檢討報告之處理,在
行政流程上卻略過經濟部,暗渡陳倉,程序涉有違失。此外就法令言,核四既採用一百
三十萬千瓦,則需提送「重新修正評估書」而非「檢討報告」,原能會便宜行事,己有
違失,原能會既非審議委員會,卻擅自准與核備該檢討報告即為無效,違反法令甚明。
   糾正案文最後指出,原能會及台電公司於處理一百三十萬千瓦檢討報告,程序
違失,亦違反相關法令,人員疏失責任甚為明確,仍未處理,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