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七十六年八月間辦理標售台西鄉縣有海埔地,公告作業未能事先妥適研訂,標售條件前後不一;未依標售條件執行,任令標購戶拖延應繳價款;且在未有相當之保全措施下,先行移轉產?

  • 日期:88-05-04

  糾正案文指出:雲林縣政府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七日,公告標售台西鄉新興區縣有海埔地時,沿用慣例於公告事項第四項之(三),明訂得標價七成價款可辦理貸款。該案並於同年月十四日公開標售。該府事後得知貸款承辦行之一--臺灣土地銀行,當時所訂之﹁臺灣土地銀行辦理承購公有房地放款要點﹂第三點明訂:「每戶最高得按承購房地價款百分之八十核貸」,經電話查詢辦理本標售案核貸之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三家行庫,同意核貸改為八成後,隨即於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簽辦引用上揭要點,更改付款方式,將貸款七成改為八成。本標售案申請貸款成數由售價七成改為八成,雖經核貸銀行同意,惟標售條件前後不一,對未能參予開標之漁民,顯非公平。
  依據雲林縣政府公告之「標售雲林縣台西鄉新興區縣有海埔地公告事項」付款方式規定,得標人如逾期不繳款或不在期限內,辦妥貸款手續者,視為放棄承購權,所繳地價款(含保證金)不予發還。經查該府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函知各得標戶,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至各貸款銀行辦妥貸款手續,惟各得標戶因公共設施不良、貸款利率偏高等理由,多次向有關單位陳情,拒不繳納剩餘地價款及辦理貸款手續。詎該府對承購戶之違約行為,未依約視為放棄承購權並沒收其所繳地價款,竟自七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陸續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並辦理移轉登記,且任令標購戶數度陳情而一再拖延,遲至八十三年三月十日召開會議作成結論,決議承購戶仍應自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依民法規定,負遲延給付利息責任,十五萬元隔堤費不予補助;縣府並多次以雙掛號郵件向承購戶催繳剩餘地價款及負遲延給付利息,惟效果不彰;迨至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始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予以催繳,計支付律師事務費一百七十五萬元及法院訴訟費一百一十萬餘元。本案自七十六年八月公開標售,八十四年五月訴請清償,迄八十七年九月始催收完畢,前後歷時約十一年,顯未善盡職責,洵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