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四)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第一工程所,於桃園縣蘆竹鄉,辦理外社(五)農路改善工程,作出不當會勘紀錄;桃園縣政府為工程用地所在都市計畫與山坡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未盡應有之注意;各?

  • 日期:88-05-04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外段草子崎小段四一二地號一帶為公告有案之山坡地,修築農路,依法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台灣省政府水土保持局,於該地點辦理外社(五)農路工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會勘現場時,作出會勘紀錄:「經現場勘查結果:擬經路線之部分基礎工程,應予先行加強(墊高),本項工作在不影響水土保持原則下,請縣政府督促鄉公所配合業主處理,以利後續農路工程施工。」該所對於作出該會勘紀錄之理由為:工程經費僅五百萬元,而擬改善之農路工程,預估需六百萬元,故於徵得業主同意,自費配合辦理路基墊高工程後,作出該會勘紀錄。然一般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經費額度內辦理工程,且該外社農路工程為一延續性工程,如年度經費不敷所需,自可調整擬辦路線長度,次年度再賡續辦理,鮮有聞經費不足而求助於地主之案例,水保局所持理由,實與常理不符,顯屬牽強;且縱使地主願意自辦,亦應由其依法提交水土保持計畫送審,何需由工程主辦機關發函:「在不影響水土保持原則下,請縣政府督促鄉公所配合業主處理。」又工程未經審查之前,如何得知,有無影響水土保持?該會勘紀錄實有方便業主,迴避提交水土保持計畫送審之嫌。且該所主辦該農路工程,既曰請業主自費墊高路基,卻未提交書面設計,指導業主施工,作業顯過於草率;復未督促業主於施工前,應提出水土保持計畫,送縣政府審查;且又語意模糊,未說明鄉公所應如何「配合」業主處理。結果肇致業主趁機大肆開挖整地,達四公頃,嚴重影響當地水土保持。該所掌理水土保持事項,辦理業務相關案件,卻馬虎草率,啟人違法濫墾之藉口,縱無勾結圖利之意,仍難辭失職之責。
  桃園縣政府為本案工程用地所在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省水保局第一工程所,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辦理現場會勘時,曾以該所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十七水土一壹字第三七0九號函請桃園縣政府、蘆竹鄉公所派員參加。惟桃園縣政府並未派員參加會勘,對於轄區內之山坡地,即將辦理工程,顯未在意,亦未注意工程地點,在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且其後對於省水保局第一工程所之會勘紀錄,桃園縣政府承辦人僅簽註:「業由蘆竹鄉公所會勘後錄案辦理」,該公文上雖另有該府專員核簽:「妥為督導」之意見,然而縣政府其後仍未有實際督導。復查桃園縣政府對於其後蘆竹鄉公所函請外社村辦公處:「請貴村配合業主自行處理,以利後續農路工程施工。」乙節,亦未表示意見。縣政府有關都市計畫與山坡地管理業務之主管與承辦人員,對於所掌業務放棄把關之職責,桃園縣政府應嚴加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