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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第三屆第四次會議,於本(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在該院議事廳舉行,由錢院長復親自主持。會中特別邀請國際監察組織(IOI)前理事長、荷蘭國家監察使馬丁.烏斯汀(Dr.Marten Oosting)博士,以「世界各國監察使之定位與角色」為主題,發表專題演說(如

  • 日期:88-05-11

  報告該院本(八十八)年四月份,受理人民書狀計一、一四八案;調查案件計五十九案(院派二十三案、委員會推派十二案、自動調查二十四案);提出糾正案五案;各機關函復議處者計十六人(文官十人、武官六人);懲處結果為記大過一人,記過一人,申誡十二人,其他二人。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該院法規研究委員會提:奉 交審議「審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該會第三屆第二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二(按審計部擬具該草案,報請該院核定發布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該修正要點: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四,修正為「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前二條規定,提供資料,或為詳實之答復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第四十二條之三、第四十二條之五、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均照案通過),並提經該院第三屆各委員會召集人第三次會議決議:「提院會討論」。經院會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趙委員昌平、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為經該院提案彈劾,尚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之公務員,宜請該主管機關對其陞遷案,審慎處理,以免影響監察功能,用肅官箴案」(如附件三)。經院會決議:(一)本案函請有關機關審慎處理。(二)交陳副秘書長及辜處長嘉祥,於參加「公務員懲戒制度研究修正案委員會」時,將本院委員之意見,於會中充分表達,並建議司法院納入修法考量。
  馬丁.烏斯汀(Dr.Marten Oosting)博士伉儷,將於本(十一)日下午,搭乘捷運,至關渡紅樹林保育區,聽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員解說後,參訪淡水紅毛城,再前往陽明山及大屯區自然公園,瞭解我國自然資源之生態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