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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三)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南投縣政府教育局,處理該縣光復國小附設幼稚園學生陳柏樺受傷案,顯有推諉卸責,且未能負起主動督導考核之責。又對本院函請查復之內容,避重就輕、答非所問,均有不當」案,由本院?

  • 日期:88-05-13

  本案陳訴人之女陳柏樺,原就讀南投縣光復國小附設幼稚園,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參加校外教學,因該園林、許二位老師,長期失和、爭鬥。致其女兒於校外教學時,因乏人照顧受傷,右側膝關節挫傷、韌帶撕裂。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南投縣政府教育局陸續召開三次協調會議,其調處之重點,無非皆為調處陳訴人與林月女老師間,責任歸屬及賠償金額等事宜。卻未見其本於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之立場,主動積極調查校方或老師,於本件學童受傷案件中,有無行政疏失責任,僅泛言事隔已久,無法查證。又要求陳訴人,對於案發經過及受傷情形,負擔舉證責任,並循司法途徑或國家賠償程序,進行追償。企圖將行政責任之追究,置於民、刑事責任之後,明顯推諉其主管機關應主動積極調查本案有無行政疏失之責任。本案學校處理方式、態度以及學校辦學不力等事宜,更未見南投縣政府教育局,有任何積極妥善處理之作為,猶復於該院約詢時,仍表示「必須先釐清本案責任歸屬,才能對校方之態度進行查處:::」。在在顯示該局推諉卸責,及未能負起主動督導考核之責,實有不當。又對該院函請查復之內容,答非所問,避重就輕,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