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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交通部郵政總局、北投郵局及北投奇岩郵局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處理限時掛號郵件,致遺失郵件;副知監察院本案「已嚴予處分」,顯有不實等均涉有違失」案,由本院函請交通部議處相關失職?

  • 日期:88-05-18

  糾正案文指出,北投岩郵局未依規定作業程序處理限時掛號郵件,致遺失陳訴人(鮑劍光)所交寄四封限時掛號郵件(據陳訴人陳稱,內裝有廿三種珍貴郵票),其違失甚明。且當日應發現郵件遺失竟未發現,迨至十餘日後陳訴人查詢,北投郵局局長梁萬遐仍未先行查閱相關表簿或詢問相關人員,即以郵件正在招領中為由,請陳訴人再等待一段時間,顯有推托敷衍、行事草率及處理失當。查北投奇岩郵局對於該核對當日收寄與轉出之限時掛號郵件件數是否平衡而未核對,日計表之簿本又遺失,顯見該局管理鬆散、主管機關難辭監督不周之咎等,均涉有違失。至為簡化郵務窗口收寄手續,減少人工統計之錯誤,郵政總局實宜加速進行郵局郵務窗口電腦化作業,俾提高行政效率。
  糾正案文表示,本案郵務窗口主辦人北投巡迴局長朱通明,迄今尚未有任何懲處等行政處分之紀錄,交通部郵政總局於八十六年三月八日副知監察院略以:「至於該局收寄掛號函作業疏失,已嚴予糾正及處分。」其「已嚴予處分」乙節,顯有不實,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