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彰化市公所、彰化地政事務所及彰化縣政府於七十八年間,辦理彰化市六之二一號計畫道路用地徵收作業時,遺漏徵收坐落該市西門口段五一三之一三地號土地;八十五年間,承諾一個月後?

  • 日期:88-05-19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系爭坐落彰化市西門口段五一三之一三地號土地(面積一五七平方公尺,原為王樹森所有,八十年間,為王英一、王勇二及王晃三等三人,因受贈共有),係屬前揭彰化市都市計畫六之二一號道路用地範圍內之土地,詢據彰化縣政府、彰化市公所及彰化地政事務所相關人員,查稱:七十七年間,彰化地政事務所受託趕辦大量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有關作業,承辦人員因業務繁忙,故於依彰化市公所函送路權資料,辦理地籍測量分割,並製作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補償清冊時,漏列系爭五一三之一三地號土地,又因該等清冊於送交彰化市公所核對時,彰化市公所亦未予詳細核對路權資料並辦理更正,即擬具徵收計畫書,連同地籍位置圖及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等文件,送請彰化縣政府審查後,轉報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致遺漏徵收系爭土地。迄八十三年間,始由陳訴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發現上情,向彰化市公所及彰化縣政府提出陳情。顯見七十七年間,彰化市公所等機關,辦理該市六之二一號計畫道路用地徵收作業時,遺漏徵收系爭土地,確有疏失。應確實檢討改進,避免類此問題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