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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江委員鵬堅所提:「糾正國防部就軍事審判法第三條第八款『應召期間』之涵義,所為行政令釋,干預軍事法庭獨立審判權之行使,而軍事法庭於審理案件時,對有無審判權之問題,均未論述,核有?

  • 日期:88-05-20

  本案係依據國大代表黃昭凱檢舉:「為軍法機關審理李祥輝妨害兵役案件,顯有違失等情」乙案,經調查後,所提之糾正案。糾正案文指出:軍事審判法第三條第八款「應召期間」之涵義,涉及軍事審判權之有無,軍事法庭應對於行政機關之見解,本於對憲法、法律之確信,依法自行判斷,始符合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之規定。
  糾正案文並指出:軍事審判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之「應召期間」,其涵義如何,並非毫無爭議之處,且事涉人民是否應受軍事審判,對此關係重大之事項,台南師管區司令部審理李祥輝妨害兵役案,於判決書中,並無一語論及,理由尚難謂備。又依據國防部提供統計表:近五年共有一萬一千零五十一件相同案例,然軍事法庭均遵照國防部令釋,認應召員收到召集令之日起,即視同現役軍人,而當然得為實體判決,無一就審判權之有無,予以論述,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六十條「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顯然尚未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