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核定之「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雖然規定該基金之管理及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國防部基於此項授權,固得令頒「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作業暫行規定」,以補充「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不足。惟國防部轉行政院函,規定主計局會同軍醫局,就「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發給獎助金部分,其獎助對象、標準及範圍,應擬具獎助規定,報院核定。被訴機關捨此適正程序不用,逕依「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授權規定,訂定「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作業暫行規定」,並於該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就各民診處收入,明定收支分配對象、標準及範圍。被訴機關對此應經報院核定之獎助金發給部分,以迂迴方式,脫免上級行政機關之監督,核與規定不符,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