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
八十年間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訂約購地,支付高額頭期款,有違該省自來水公司所訂契約範例及交易慣例,致公司權益無法獲得保障,洵有不當;
訂約購買共有農地應有部分,產權移轉複雜費時,第四區管理處竟疏於評估風險,未能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任令損失鉅額購地價款,顯有重大疏失,應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強調:本案第四區管理處購買系爭共有農地林錫勳應有部分,竟未會同賣方,辦理預告登記或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採取其他有效之保護措施。故導致日後賣方不履行契約時,該公司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且請求返還價金,亦有困難。坐令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損失三千五百二十萬三千元及其利息鉅額之購地價款,顯有重大疏失。上級單位總管理處亦難辭督導不周之責,應切實檢討改進,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