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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 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入出境管理局等有關機關,對待遣返 之假釋中劫機犯,收容管理鬆散、設備安檢未落實,復加遣返前運階段,戒護安檢規劃不 周,執行未貫?

  • 日期:88-06-01

  糾正案文指出:按大陸劫機犯,除同一般大陸偷渡客,屬「非法入境者」外,另具「
假釋中被保護管束人」身分,並非渠等劫機犯所認:業經服刑假釋並無再犯罪之「自由身
」,是收容、管理,均應較一般大陸偷渡客嚴謹;惟大陸地區人民新竹處理中心,卻對其
所收容假釋中之劫機犯,同置一間寢室,另訂定較偷渡客寬鬆、自由之生活作息表,使渠
等劫機犯得共謀不法,顯有疏失。
  大陸地區人民新竹處理中心收容待遣返包括劫機犯等,大陸地區非法入境台灣之偷渡
客,其寢室設備之安檢措施至為重要;惟每週進行寢室設備安全檢查,均不確實,長期竟
未檢查廁所馬桶等設備,致渠等劫機犯截取馬桶內平衡桿改造為利器,而未被發現,充分
顯現安檢措施不足,執行未臻確實。另依「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設置要點
」所設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採任務編組,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收容
及遣返事宜,依前揭所述,收容中心設備安檢措施不足,管理鬆散,未確實執行安檢,其
監督機關亦難辭督導管考不周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