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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一﹞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林委員秋山所 提:「糾正台中市政府拆除台中路三一三號違建戶,漠視法令、延宕經年、行事草率,顯 有違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注意改善見復。

  • 日期:88-06-01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系爭台中路三一三號房屋,於七十七年間,為台中市政府全部徵
收,徵收補償費及自動拆除獎勵金,分別於八十年七月十七日及八十年九月二日、九日,
由原業主即全拆戶巫建城、巫金水及巫建祥等三人具領在案。查系爭房屋之徵收補償費,
既經原所有權人具領,即告完成徵收之程序,縱使系爭房屋實際上尚未全部拆除,其所有
權應屬申請徵收之公法人所有。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公用徵收於登記前,已取得
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違建戶林士津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縱屬不
虛,惟出賣系爭房屋之出賣人巫建城,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立約出賣時,已喪失所有
權,已無權處分該房屋,林士津自不得以該買賣契約書,向台中市政府主張系爭房屋之權
利,復查申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必須對該賸餘房屋有權利之人,始得提
出,林士津對系爭房屋既屬無權利之人,自不得申請。再則,渠自行違章興建之建物,並
非配合台中路拓寬及改善工程拆除後之賸餘房屋,台中市政府竟擅自留下一樓部分,考量
其為台中路工程拆遷戶,而允於一個月內辦理就地整建補照手續,實為漠視法令之舉,核
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