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農委為林業政策主管機關,既有全面禁伐天然林之政策,卻未明確解釋禁伐對象係限於生立木或連同枯立木、倒立木均一律禁伐;復在未事先闡明有無牴觸禁伐天然林政策之下,核定枯立倒木整理計畫,同意退輔會森保處採集、銷售檜木營利,顯示農委會對政策一致性未予充分通盤考量;而俟民間大力質疑後,始說明禁伐之對象為生立木,致使人認為係事後說辭,核准枯立倒木整理計畫為對退輔會森保處網開一面之做法,造成社會對林業政策有無矛盾牴觸極大爭議,實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強調,農委會於八十六年五月核定之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枯立倒木整理保育作業要點,規定有關作業程序為:「除每木調查及跡地檢查應會同林務局相關林區管理處辦理外,其餘採運作業之監督、放行、查驗、搬運管理等,概由森林開發處負責辦理。」依該作業要點,放行查驗、搬運管理等作業皆由經營伐採單位自行負責辦理,使經營與管理監督之權責未能明確劃分,核與上述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之規定不合,實有未當;且伐採單位自為之監督,縱使監督過程自評嚴謹,仍僅屬事業單位內部之監督,依法仍應受林政主管機關之外部監督。本案民間保育團體對於退輔會森保處之作為是否合法提出諸多質疑,亦主要肇因於枯立倒木之伐採過程中,多項作業係授權予該處自行管理監督,外界又無從一窺究竟,致難取得社會公信有關。行政院農委會與林務局為林政主管機關,應嚴加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