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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 :「交通部暨所屬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於辦理中山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拓寬工程相關作 業,確有工程規劃協調作業不當、投標廠商資格規範缺失及工程進度管考不實等諸多缺失 案」。由本院函?

  • 日期:88-06-15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拓寬工程發包過程中,高公局囿於政策壓力,工期多以理想狀況
下壓縮核計,導致承包商在期限緊迫,且施工條件不佳等因素考量下,投標意願低落,造
成一再流標,顯見高公局於本案工程規劃階段,未能針對影響工期之各項關鍵因素,審慎
核計合理工程期限,且對於管線遷移、工程用料之協調配合等前置作業,亦未能於規劃設
計階段及早因應辦理,導致承包商投標意願低落,工期普遍延宕,確有不當。
  糾正案文進一步強調:本案中山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拓寬工程,其投標廠商資格限制及
評審,高公局八十三年原已訂定資審相關規定,並報奉交通部核備在案,然交通部卻於該
局實施多年並無不妥或遭非議之情形下,未經全面審慎檢討,即因個案﹝四六二標﹞多次
流標之特殊狀況,依蔡前部長兆陽批示,貿然函示所屬「放寬廠商投標資格限制」、「立
即廢止廠商資審規定」,肇致後續工程得標廠商,因缺乏專業施工經驗及管理人員,施工
進度緩慢且無力趕工而違約,須再重新招標,非僅嚴重影響工程品質,更因而延宕工程進
度半年以上。
  糾正案文表示:交通部身為高公局之上級主管機關,對於本案工程招標作業過程,未
能審慎探究流標主因,檢討修訂原資審規定或另謀其他具體改進作法,僅憑首長批示,即
草率放寬廠商投標資格限制,甚而廢止廠商資審規定,致日後面臨得標廠商良莠不齊、劣
幣驅逐良幣之窘境;事後又一再遷就個案,變更廠商資格規範,使所屬無所適從,其違失
之責,殊難辭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