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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內政 部對於『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相關疑義,未能明確函釋,相關法令含 混不清,行政作為欠缺積極週延及行政裁量有悖平等原則,致地方政府處理民眾自耕能力 證明書申請審查?

  • 日期:88-06-16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對於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請核發及撤銷業務,顯有法令混淆不清
,行政作為欠缺積極週延及行政裁量有悖平等原則之缺失,致地方政府處理民眾自耕能力
證明書申請核發及撤銷,標準不一,影響人民權益,損及政府公信,有下列四項疏失:
  對「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定義,含混不清;
  內政部內部對類似案件處置,標準不一;
  內政部對於地方政府執行困擾,未積極研擬解決之道;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究採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未臻明確。
  糾正案文表示:陳訴人林鴻聯自耕能力證明書遭撤銷案,汐止鎮公所未深入探查其有
無耕作之事實,僅憑經濟部商業司函復其具三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身分,即予撤
銷原核發之自耕能力證明書,行政作業引據固有失當,惟其癥結仍在內政部相關法令,含
混不清,行政作為欠缺積極週延及行政裁量有悖平等原則,致地方政府處理民眾自耕能力
證明書申請審查及撤銷,標準不一,影響人民權益,損及政府公信,應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