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該總隊靶場,因所在土地約五分之二所有權歸台灣省政府農
林廳所有,編定為林業用地,且靶場前方,原有軍用碉堡乙座,在碉堡方圓一百
公尺內屬禁建範圍,保四總隊基於上述理由,未循求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之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並依建築法規定申請特許興建,依法申請建築許
可,請領建照,而逕行動工興建,形成實質違建。並於八十三年及八十五年申請
警政署補助,雖該靶場已於八十三年由彰化縣政府公告為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機
關用地,使該靶場轉變為程序違建。但保四總隊仍未曾補正手續,申請補領建照
,卻再次違法增建。而警政署核准補助款時,亦未曾要求循建築法規定,委請建
築師設計監造、請領建照,致使該靶場自始即無主管建築機關依法實施建築管理
,與施行建築物使用中定期消防安全檢查。綜上分析,保四總隊自行興建、增建
該靶場,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為違章建築,保四總隊未依法申請建築許可,
知法犯法,形成錯誤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