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按行政院訂頒事物管理手冊,八十年六月十二日(八十)秘
字第一九二○一號函修正二,物品管理第十九條:「驗收事項除品名、數量、廠
牌、規格及交貨時間外,並應注意契約規定之其他事項。」,依內政部警政署空
中警察隊航材、裝(設)備、器材訂購合約書第四、(二)交貨期限、貳:「該
案交貨請檢附原廠出貨證明,T、S、N新品證明及出口文件,缺件視同未交貨」等
規定甚明。惟查: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對(八六)機申三號
AS365N航材採購文件記載「REPAIRED」字樣(意指再修品),另於液壓油分佈器
之航材亦有上開之標記。又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該隊承辦人驗收第五十一
條航材「無線電控制盒」標示係一九八八年製造,顯屬舊品,雖經代理商(邁新
公司)代表當場承認,並同意以新品更換,惟已失誠信。審諸上情,顯見該代理
商有以舊品充當新品,矇混驗收之情事。復該隊庫房管理員王賢仁,於本院約詢
時自承:空警隊在以前驗收航材時,皆僅核點數量、品名,疏於核對出口證明及
新品證明等文件,自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發現邁新公司江定邦借用空警隊庫存
品充當採購之航材驗收後,空警隊才開始核對進出口證明、報關資料及新品證明
等文件云云。益證空中警察隊對於驗收作業流於形式,草率行事,因循成規,積
弊已深,經人檢舉後,始為注意,而相關主管人員事前未能健全管理制度,復未
切實督導考核,洵難脫監督不周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