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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 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雲林縣二崙鄉公所,未遵守預算法第五十九條(於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為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將特定補助款項移用於 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一般向下補助及捐助費,且未?

  • 日期:88-07-06

  糾正案文指出: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
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
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為預算法第五十九條(於八十七年十月
二十九日修正為第六十三條)所明定。本案二崙鄉公所除預算虛列歲入,歲
入減收、歲出未適當控制外,將補助款移用於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補
助費及捐助費等,致工程完工驗收後無力清償工程款,此有該所於八十七年
七月二日二鄉主第七一四七號函影本附卷足證。案經債權人承包廠商催討無
果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乃將鄉庫存款假扣押,損及政
府形象甚鉅。
  本院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調查「各縣市暨鄉鎮市機關公務車輛購置情
形,發現部分地方首長座車價格高得離譜,甚至超過總統座車價格,該有關
機關及人員有無浪費公帑等違失」乙案時,發現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度一月
底止,全國各鄉鎮市公所購置首長座車價格前十名之明細表中,二崙鄉公所
於八十五年購置(廠牌:「凱迪拉克」、排氣量:5700cc、決標總金額:二
百二十七萬元正)之鄉長座車排名第七,雖尚無事證顯示購車有違法情事,
然二崙鄉公所於財政資源普遍不足,自有財源匱乏之情形下,猶編列鉅額預
算,購置豪華座車,該鄉鄉民代表會負有看緊人民荷包之責任,卻未及時予
以刪減該筆預算,該所竟於有預算購車,卻無力清償積欠民間工程款情形下
,坐視地方公庫被查封。嗣後該所於八十八年五月又將該車以四十八萬元賤
價賣出,進出之間浪費公帑達一百七十九萬元。二崙鄉公所身為地方自治之
基層組織,負有造福鄉民之重任,揆之其自購車以迄拍賣過程,竟為「高價
購買、賤價出售」,顯見該所決策過程,草率輕忽,顯難辭違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