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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三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砂石車管理方案自八十三年起實施以來,砂石車事故及死傷人仍然偏高,行政院暨所屬主管機關,對砂石車管理政策之擬訂與執行,顯有怠失」案,由本院函?

  • 日期:88-07-20

  糾正案指出:近年來,砂石車肇事件數,每年仍維持約二百件,死傷人數各百人左右,且有漸趨增加之勢,而其肇事率,倘依據交通部提供八十八年五月份傾卸框式大貨車及拖車數統計之,更高達全國機動車輛肇事率之四十八倍。行政院暨所屬主管機關有感於此,雖於本案八十八年三月著手調查後,研擬多項改善措施,惟益顯以往政策執行未盡落實,且未適時檢討改進,以致績效不彰,實難辭長期怠失之咎。
  糾正案表示:交通部雖;於八十五年五月九日函頒「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業規定」,並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開始辦理砂石車標示牌登領作業,其佔實際可用於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之比率,尚不及一九%;另尚有部分不肖業者,係以標準貨拖車架掛不同拖車號牌方式,重覆登領多張標示牌,行政應即督飭所屬,就砂石車標示牌制度相關缺失,重新檢討,落實標示牌登領之件及法律效果,並責成警察機關統一執法標準,以提高運輸業者登領意願。
  糾正案並具體指出八項缺失:(一)砂石車運輸道路系統規劃執行不當;(二)違規取締執行成效不彰;(三)超載取締裝備及卸貨分裝場不足,且未確實執行押回或卸貨分裝,致影響執行成效;(四)交通警察績效考評制度不切實際,影響執行士氣;(五)未落實源頭及終點管制;(六)事處理與鑑定專業不足,嚴重影響鑑定品質與當事人權益;(七)肇事處罰與賠償制度有欠周妥;(八)執行績效考徒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