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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彰化市公所於七十七年間辦理該市二之三號計畫道路用地徵收作業時,未能力求確實,造成陳訴人所有建物及土地分別於八十四年及八十六年間經內政部撤銷徵收;又一再稽延重辦徵收,己影響政府財政?

  • 日期:88-08-03

  糾正案文表示:七十七年間,彰化市公所於執行呂榮林所有門牌坐落於該市彰美路一段二一0、二一二及二一四號三棟建物徵收過程,疏未注意,衍生錯誤,致三棟建物遭撤銷徵收,又稽延補救,致上開建物坐落之該市西勢子小段九四之一五九及九四之一六0號土地,續遭撤銷徵收,造成目前系爭路段仍無法開闢使用,影響二之三號道路全線交通甚鉅。彰化市公所應確實檢討改進,避免類此問題再次發生。
  糾正案復指出:本案二之三號計畫道路依核准徵收計畫書所載工程計畫進度,預定七十七年十二月開工,九十年十二月完工。該三棟建物及兩筆土地經內政部撤銷徵收後,該所迄未重辦徵收。隨公告土地現值之逐年調整,重辦徵收約需新台幣九千七百九十六萬餘元,然七十七年間,原地價補償金額僅為新台幣五百零三萬餘元,該所延宕重辦徵收土地,已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另可能造成二之三號道路全線開闢使用期間,超過九十年十二月之核准計畫年限,而由部分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聲請以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之情形,屆時問題將更複雜,彰化市公所應速謀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