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海巡部有左列五項疏失: 軍械、彈藥庫房鑰匙之管理,執行未能落實。 哨長兼任安全士官與哨兵身分重疊,法令規範不周。 輕忽基層幹部心理輔導,未能有效疏處。 幹部督考違反勤務規定,影響部隊士氣。 衛哨基層幹部訓練不足,管理成效未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