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國有畸零地上使用之建物,為陳訴人賴騰貴所占建之鐵皮造車庫,並非徐陳女士所有,且本案國有畸零地西、北側,分別面臨道路及既成巷道,僅東、南側,與徐陳女士及賴騰貴所有土地相毗鄰,桃園縣政府受理徐陳女士申請核發本案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時,即應向毗鄰地所有權人查證車庫之權屬,該府僅憑徐陳女士之切結書,即認定車庫為其所有,符合上開核發基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造成毗鄰地所有權人間爭議,其行政作業,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