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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桃 園縣政府,案由為:「桃園縣政府核發八七府工建字第五四二三七號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 證明書,未依法確實審核,行政草率,涉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 並依法妥處見復?

  • 日期:88-09-07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國有畸零地上使用之建物,為陳訴人賴騰貴所占建之鐵皮造車庫
,並非徐陳女士所有,且本案國有畸零地西、北側,分別面臨道路及既成巷道,僅東、南
側,與徐陳女士及賴騰貴所有土地相毗鄰,桃園縣政府受理徐陳女士申請核發本案公有畸
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時,即應向毗鄰地所有權人查證車庫之權屬,該府僅憑徐陳女士之切
結書,即認定車庫為其所有,符合上開核發基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造成毗鄰地所有權人
間爭議,其行政作業,顯有違失。